流亡政府




(1) 當1949年12月,中華民國將中央政府遷移到被佔領的台灣,在台北建立中華民國的臨時首都時.它已經離開中國國家領土,立即變成為流亡政府。

(2) 流亡政府的定義如下:
一個政府的首席執行官和其他主要官員在面對國內或國外敵對的武裝力量而逃離了自己國家領土,但至少仍有一個其他國家所承認為該國的合法政府。

一個遷移到外國的臨時政府,或者被流亡人士在外國建立起來的政府,其人員希望在他們的 (原來) 國家得到解放了以後再回到當地統治。

在其自己領土基礎外建立的政府。

在其他國家或領土成立以復國為職志的政府。

一個自稱是一個國家合法政府的政治集團,由於種種原因無法行使其法律上的權力,而流亡政府通常假定他們有一天會返回自己的國家重新獲得政治權力。

一個政府被革命或篡奪,或者被另一個國家侵佔,現在正在其他地方避難。

自稱是一個國家的合法政府,但無法在該國家建立自己的執政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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